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
酯型防腐剂
包括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有甲、乙、丙、异丙、丁、异丁、庚等)。成本较高。对霉菌、酵母与细菌有广泛的抗菌作用。对霉菌和酵母的作用较强,但对细菌特别是革兰氏阴性杆菌及乳酸菌的作用较差。作用机理为抑制微生物细胞呼吸酶和电子传递酶系的活性,以及破坏微生物的细胞膜结构。其抑菌的能力随烷基链的增长而增强;溶解度随酯基碳链长度的增加而下降,但毒性则相反。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和丙酯复配使用可增加其溶解度,且有增效作用。在胃肠道内能迅速完全吸收,并水解成对羟基苯甲酸而从尿中排出,不在体内蓄积。中国**于应用丙酯和乙酯。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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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
(卫生部令*73 号)
**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法》和《食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可靠。
*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较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七条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六条**款**项、*二项、*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执行。
*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国家标准。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